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70號原告 黃成德 被告 吳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