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款共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吳錫文 被告 吳錫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款共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新臺幣(下同)470萬元之公款為原告與被告吳錫文所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應為235萬元(4,700,000×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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