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陳惠如 被告 藍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0,000元及其利息,折合新臺幣(下同)559,900元(以起訴日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7.99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