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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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善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款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8,2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