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善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款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8,2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