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4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玟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506號、第31379號、第33744號、第36001號、第39102號、第41225號、第42918號、第43124號、第46041號、第46855號、第46979號、第49830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第43416號、49532號、50388號、50689號、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第8090號、第13933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53066號、112年度偵字第23801號、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98號【除本件外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IPHONEX手機壹支及其內含之SIM卡均沒收。
乙○○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無罪。
乙○○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上暱稱「變態」之人(後改為「淫魔」,下稱「淫魔」,無證據顯示係未成年人)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 ),並為以下犯行:
(一)乙○○與「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寄出內含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包裹後,再由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提供之帳戶包裹。
(二)乙○○與「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嗣由乙○○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時間,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款項,並交予詐欺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三)乙○○與 陳政輝 (經傳喚未到,另行審結)、「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並由陳政輝負責提款,乙○○負責把風以及收取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上游(即俗稱之 收水 )之分工方式,而於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時間,於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二編號22至編號43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政輝交與乙○○後,乙○○進一步將該等贓款交予詐騙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四)乙○○與 顧佳修 (業經本案判決)、「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並由顧佳修負責提款,乙○○負責把風以及收水之分工方式,而於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時間,於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二編號44至編號46所示之款項,並由顧佳修交與乙○○後,乙○○進一步將該等贓款交予詐騙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五)乙○○與 戴于翔 (另案審理中)、「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時間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並由乙○○負責提款,戴于翔負責收水之分工方式,而於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時間,於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二編號47至編號61所示之款項,並由乙○○交予戴于翔後,戴于翔進一步將該等贓款交予詐騙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六)嗣經警於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前拘提乙○○時,另扣得IPHONEX(含SIM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豐原分局、清水分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以及移送併辦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予以提示及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有第159條之5第1項之同意,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以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以下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卷宗均省略前稱,僅稱偵字○號卷,引用本院卷時亦省略前稱,僅稱聲羈字○卷或者金訴○字卷。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35頁至第49頁、第201頁至第203頁、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71頁至第101頁、第597頁至第607頁、第609頁至第621頁、第623頁至第631頁、第670頁至第673頁、偵1830卷一第171頁至第177頁、偵字第42918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55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11頁至第615頁、偵字第43416號卷第45頁至第54頁、偵字第49532號卷第43頁至第55頁、偵字第22590號卷第67頁至第79頁、偵字第3933號卷第35頁至第40頁、偵字第47927號卷第39頁至第49頁、偵字第51547號卷第57頁至第62頁、偵字第47421號卷第45頁至第53頁、偵字第441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偵字第50388號卷第37頁至第45頁、偵字第31379號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偵字第8090號卷第63頁至第73頁、偵18468卷一第11頁至第18頁、偵字第1413號卷第51頁至第65頁、偵字第50914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字第2739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偵字第53066號卷第91頁至第95頁、偵字第42918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偵字第41225號卷第309頁至第311頁、偵字第49532號卷第285頁至第288頁、偵字第51547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偵字第23801號卷第83頁至第88頁、偵1830卷二第265頁至第267頁、聲羈字卷第338號第17頁至第21頁、聲羈字第416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偵聲字第294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金訴字368號卷一第55頁至第62頁、金訴字2368號卷一第367頁至第428頁、金訴字2368號卷一第433頁至第517頁、金訴字1048號卷第115頁至第123頁、金訴字2368號卷三第7頁至第104頁),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政輝(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75頁至第82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611頁至第615頁、偵字第41225號卷第79頁至第85頁、偵字第51547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偵字第23801號卷第55頁至第65頁、偵字第47927號卷第59頁至第69頁、偵字第50689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偵字第43124號卷第29頁至第39頁、偵字第424號卷第45頁至第61頁、偵字第41225號卷第87頁至第93頁、偵字第46041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偵字第46979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偵字第41225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偵字第50914號卷第57頁至第67頁、聲羈字第416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顧佳修(見偵字第41225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287頁至第290頁、偵字第49514號卷第19頁至第29頁、金訴2368卷一第367頁至第428頁、第433頁至第517頁)、證人即共犯戴于翔(見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63頁、第669頁至第672頁、偵字第43416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第181頁至第183頁、偵字第49532號卷第313頁至第31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 王志傑 (見偵字第43416號卷第79頁至第85頁、第181頁至第183頁、金訴2368卷一第367頁至第428頁、第433頁至第517頁)、證人 李啟鑫 (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證人 秦佑聖 (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9頁)、證人 張嘉彤 (見偵字第1830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48頁)證述明確(以上引用證人於警詢時以及偵查時未經具結之證述,均僅為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證據,而未作為認定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證據),並有附表一、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此部分證人於警詢時以及偵查時未經具結之證述,亦僅為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證據,而未作為認定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證據),以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8393號函暨檢附 洪士淵張豐麒李佳芸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17頁至第22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46072號函暨檢附 柯岑蓁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27頁至第23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儲字第1121245840號函暨檢附 陳信呈王俐婷蔡仕翬朱竝助林煜均陳美瑩楊貴妃余平順董恒銘邱玉梅彭展威鄭柏玄邱婷瑜蔡承晏趙子傑周子媗 申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31頁至第26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012218號函暨檢附李佳芸、趙子傑、 黃聰文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71頁至第280頁)、臺灣土地銀行大園分行112年11月3日大園字第1120002693號函暨檢附李佳芸申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81頁至第283頁)、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12年10月31日花蓮營密字第11200047971號函暨檢附 黃竹梅 申設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85頁至第288頁)、臺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112年11月3日小港字第1120003136號函暨檢附丁○○申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89頁至第293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6日一總營集字第017138號函暨檢附 邱創良 申設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295頁至第304頁)、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112年11月6日三民字第1120003573號函暨檢附 呂紹賢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05頁至第30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8388號函暨檢附 李中維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09頁至第311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7895號函暨檢附 鍾家葆王翌霖陳靖宏 、李中維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13頁至第321頁)、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12年11月9日湖口字第1120003390號函暨檢附 陳正名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2年11月14日合金屏東字第1120003823號函暨檢附 劉于志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2年11月16日合金沙鹿字第1120003715號函暨檢附 許倍源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45頁至第34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2年11月16日合金新莊字第1120003542號函暨檢附 周正凡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49頁至第3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112年11月23日合金神岡字第1120003326號函暨檢附 許俊傑 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368卷二第353頁至第356頁)等在卷可證,且有IPHONEX(含SIM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於本案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而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其他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使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卷內事證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之加重詐欺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經起訴組織犯織,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三、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一編號60部分,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中,將被告提領告訴人林世豪受騙款項之行為列為二行為,然告訴人林世豪係同一次受騙,而被告又於密接時間領款,是此部分應僅成立一罪,檢察官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1之行為與「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2至43之行為,與陳政輝、「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4至46之行為,與顧佳修、「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7至61之行為,與戴于翔、「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又附表一編號1所為,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諸前揭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1所為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一般洗錢罪,其犯罪目的同一,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六、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01頁至第203頁、偵字第36001號卷第611頁至第615頁、聲羈字第416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金訴字第2368號卷一第55頁至第62頁、第367頁第428頁、第433頁至第517頁、金訴字第1048號卷第115頁至第123頁、金訴字第1257號卷三第7頁至第104頁),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坦承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見金訴字第2368號卷一第55頁至第62頁、第367頁第428頁、第433頁至第517頁、金訴字第1048號卷第115頁至第123頁、金訴字第1257號卷二第7頁至第104頁),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而應減輕其刑。
惟被告就上訴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均為想像競合之輕罪,而應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本院均爰於後述科刑審酌時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犯行多達數十次,並分擔提領詐欺贓款、收水、取簿之任務,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造成眾多被害人金錢損失,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行為,實不可取;再衡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以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復將被告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自白一般洗錢罪部分作為量刑因子考量之;末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及其於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金訴第2368號卷二第102頁),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自得審度上開各情後,裁量是否併科輕罪所定之罰金刑。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參照)。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九、復按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部分所為犯行,其犯行時間接近,而犯罪態樣亦類似,在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且犯罪之同質性亦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依上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上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就被告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沒收
(一)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被告稱其擔任車手提款、擔任收水時,均可依提領贓款之2%獲得報酬,擔任取簿手時則未另外計算報酬,而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尚有其他犯罪所得,爰認定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係75,598元(提領金額合計3,779,900*0.02=75,59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EX(含SIM卡)之手機1支經被告自承係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所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寄件代號「Z00000000000」、「Z0000000000」包裹一個(內含「 陳軒銘 」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1張),非本案詐欺被害人所寄送之包裹,又無證據證明係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寄件代號「Z00000000000000」包裹(內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姿瑩 之提款卡1張),雖為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之本案被害人,然此部分被告應為無罪判決,因此亦非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詳後述)。
肆、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就附表三部分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寄出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提供之存摺、提款卡包裹,因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附表三所涉,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證據,以及扣案之寄件代號「Z00000000000000」號包裹1個(內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林姿瑩】之提款卡1張)等為證據。
四、經查:
(一)按民眾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與義務,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此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欺之事屢見不鮮,詐欺手法層出不窮,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及經驗,應均詳知陌生人欲購買、承租或無故取得帳戶存摺、提款卡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倘仍因欲取得利益或無故依指示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則其可能具有縱收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之人以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實施金融相關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二)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係欲取得對價而寄出帳戶,並未陷於錯誤:
1.告訴人 黃浩展 於另案之警詢、偵查中自陳,伊係因為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後與不詳之人聯繫,該不詳之人聲稱只要提供帳戶,不須做其他事情即可月領45,000元之報酬,遂因而寄出其帳戶存摺、提款卡、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該不詳之人等語(見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0頁)。而告訴人黃浩展於事發時已年近22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又已如前所述,告訴人黃浩展既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告訴人黃浩展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且告訴人黃浩展亦於另案之審理程序中認罪,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288號判決認定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見金訴字第2368號卷第383頁至第390頁),益徵告訴人黃浩展並未陷於錯誤。
2.被害人 陳雅如 於本案報案時證稱,其在臉書上找打工工作,而與LINE暱稱「 江咏倪 」之人聯繫,「江咏倪」遂要求其提供提款卡,並允諾每10天1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字第33744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而被害人陳雅如於事發時已年近30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又已如前述,被害人陳雅如既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被害人陳雅如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
3.告訴人 孫建勛 於本案報案時證稱其為增加收入,在臉書上搜尋到運彩工作,並與一名自稱「 林郁涵 」之女子聯繫,對方即稱若提供1本帳戶,就可以每日領取1,500元之報酬,每月可領取4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28頁至第231頁)。而告訴人孫建勛於事發時已36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而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又已如前述,則告訴人孫建勛既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告訴人孫建勛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況告訴人孫建勛因提供本案帳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396號判決認定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5,000元,緩刑二年確定,益徵告訴人孫建勛並未陷於錯誤。
4.被害人林姿瑩於本案報案時證稱,其於臉書上尋找工作後,依對方指示提供帳戶,並寄出金融卡以及密碼,以換取每日2,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87頁至第289頁)。而被害人林姿瑩於事發時已即將成年,政府又戮力宣導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實不可能不知金融帳戶不可隨意交予他人,再依前揭說明,則被害人林姿瑩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被害人林姿瑩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
5.告訴人 林銘緯 於本案報案時證稱其在臉書上看到可兼職工作,只要寄送提款卡,就可日領2,000元至6,000元,遂依指示將提款卡寄出(見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535頁至第537頁)等語;復於另案之警詢、偵查中自陳自己是以每日1,500元之對價租借帳戶予自稱「 謝惟萍 」之人等語(見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139頁至第142頁、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69至第171頁),而告訴人林銘緯於事發時已20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而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又已如前述,則告訴人林銘緯既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告訴人林銘緯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況告訴人林銘緯且復於另案準備程序時為認罪答辯(見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147頁至第161頁),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8號判決認定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10,000元,緩刑二年確定,益徵告訴人林銘緯並未陷於錯誤。
6.告訴人 洪瑞鴻 於本案報案時證稱係自稱伊好友之人與伊聯繫,並稱有工作需要而須借用銀行帳戶,伊遂依指示寄出提款卡等語(見偵字第39102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然告訴人洪瑞鴻於事發時已28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竟率爾提供帳戶予無法確定真實身分之人,則無法排除告訴人洪瑞鴻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況告訴人洪瑞鴻於另案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263號起訴書起訴,且檢察官亦於該起訴書中敘明告訴人洪瑞鴻自陳伊提供帳戶可換取每日1,500元之報酬,益徵告訴人洪瑞鴻並未陷於錯誤。
7.告訴人 游秋芬 於本案報案時證稱伊看到臉書上有兼職代工之貼文,與對方聯絡後,line暱稱「 江婉菁 」之人即告訴伊不需要工作,只要寄送提款卡,就可以賺錢等語(見偵字第31379號卷第545頁至第549頁)。而告訴人游秋芬於事發時已42歲,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而金融帳戶之重要性又已如前述,則告訴人游秋芬既基於賺取金錢之動機,將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無法排除告訴人游秋芬並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帳戶寄予詐騙集團的可能性。
五、據上,無法排除附表三所示之人均未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寄出其名下存摺、提款卡。而附表三所示之人既未陷於錯誤,縱被告有領取裝有附表三所示之人寄出之包裹,亦難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伍、免訴部分
一、起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乙○○與陳政輝、「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並由陳政輝負責提款,被告負責把風以及收水,交予詐騙集團上游,而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政輝交與被告後,被告進一步將該等贓款交予詐騙集團上游。
(二)被告與「淫魔」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嗣由被告於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時間,於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地點,提取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款項。
(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所為之犯行,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觀諸公訴意旨,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於另案與本案遭詐欺之情節、依指示匯款之日期、被告持人頭帳戶提領贓款、交付贓款之對象等節,均與前案相同或相近,足見被告係於密接時間、不同地點提領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同次受騙之款項,故前案與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二)被告於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所為之犯行,分別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金上訴198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觀諸公訴意旨,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之告訴人(被害人)於另案與本案遭詐欺之情節、依指示匯款之日期、被告持人頭帳戶提領贓款、交付贓款之對象等節,均與前案相同或相近,足見被告係於密接時間、不同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6之人同次受騙之款項,故前案與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四、從而,公訴意旨就被告附表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靖夫、檢察官吳文哲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對帳戶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編號寄件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人寄簿時間被害人寄送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告領取包裹時間取簿地點取簿人證據備註主文1張 月鳳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7日,向 張月鳳 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但須提供金融帳戶等語,致張月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5月17日①麥寮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②中華郵政帳號:不明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24分許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美村門市」乙○○①告訴人張月鳳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資料擷圖、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82號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61頁至第175頁,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363頁至第366頁)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 賴巧芬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向賴巧芬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但須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致賴巧芬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9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1年7月11日凌晨3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醫門市」乙○○①告訴人賴巧芬於警詢時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08號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見偵字第50388號卷第55頁至第66頁、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415頁至第418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朱竝助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4日,向朱竝助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但須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致朱竝助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25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8月2日上午8時27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一中門市」乙○○①告訴人朱竝助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仁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單據、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郵政存簿存摺封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49號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見偵字第441號卷第33頁至第59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5頁,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419頁至第420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丁○○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13時18分,向丁○○佯稱可提供家庭代工的工作機會並協助申請防疫補貼,但須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致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6月16日晚間7時8分許①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媗)111年6月18日中午12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高工門市」乙○○①告訴人丁○○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交貨便單據、寄件取件資料、與暱稱「 劉小妹 」、「 李茹寧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簿封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541浩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見偵13933卷第73頁至第101頁、第459頁至第461頁,金訴字第2368號卷二第421頁至第424頁)112年度偵字第13933號追加起訴書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及金額提領地點提款人證據備註提領款項合計(不含非本案告訴人或受害人所匯入部分)主文欄1 黃章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15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章傑,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將其升級成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黃章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0日17時30分匯款4萬998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信呈)111年6月20日17時32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沙鹿鹿寮門市」乙○○①告訴人黃章傑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153頁至第156頁、第165頁、第167頁、第169頁、第173頁至第174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5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20日17時33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32分匯款4萬9970元111年6月20日17時35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36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37分匯款3萬4123元111年6月20日17時37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4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39分匯款1萬6985元111年6月20日17時43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7時45分提領1萬元2 江皇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撥打電話予江皇武,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將其帳戶變成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江皇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0日18時10分匯款4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俐婷)111年6月20日18時12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巷0號「統一超商-丹聯門市」乙○○①告訴人江皇武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94頁、第206頁至第207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0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20日18時13分匯款4萬9986元111年6月20日18時13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8時14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8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0日18時16分提領2萬元3 謝孟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謝孟峻,佯稱因先前簽領貨單時簽錯位置,誤成批發商,將每月扣款650元,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謝孟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0日18時46分匯款1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俐婷)111年6月20日18時5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沙鹿分行」乙○○①告訴人謝孟峻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227頁至第232頁、第236頁至第238頁、第257頁至第258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 楊仁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18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楊仁維,佯稱因條碼錯誤,將取消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楊仁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0日18時50分匯款2萬9912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俐婷)111年6月20日18時54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沙鹿分行」乙○○①被害人楊仁維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47頁至第255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萬98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0日18時55分提領9000元111年6月20日19時26分提領800元5 陳秀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日14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秀絨,佯稱為其前同事,欲向其借款等語,致陳秀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6日12時4分匯款2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俊傑)111年7月6日12時22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八寶門市」乙○○①告訴人陳秀絨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42918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62頁)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陳慧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12時許,向陳慧雯佯稱於抖音平台按讚即可賺錢等語,致陳慧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6日17時45分匯款73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俊傑)111年7月6日17時56分提領7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西屯分行」乙○○①告訴人陳慧雯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大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上見偵字第42918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0頁)73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7月6日19時37分提領3300元(其中3000元非陳慧雯匯入)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上仁門市」7 陳衍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6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衍安,佯稱因系統錯誤,而加入成VIP,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陳衍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6日16時53分匯款4萬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仕翬)111年7月6日17時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上仁門市」乙○○①被害人陳衍安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上見偵字第42918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81頁)14萬9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7月6日17時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0分匯款9萬9985元111年7月6日17時7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7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8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1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6日17時17分提領9800元8 陳加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0時20分,撥打電話予陳加祿,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設定成付費高級會員,將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加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21時11分匯款9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柏玄)111年6月6日21時1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豐原分行」乙○○①告訴人陳加祿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253頁至第259頁、第261頁至第28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萬2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6日21時17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21時18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21時19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21時20分提領1萬9000元111年6月6日21時19分匯款1萬3033元111年6月6日21時36分提領1萬3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9 許惠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9日15時45分,撥打電話予許惠雯,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許惠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19日17時43分匯款2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婷瑜)111年6月19日17時57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台中分行」乙○○①告訴人許惠雯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以上見偵字第2739號卷第75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7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9日17時57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58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7分匯款4萬9986元111年6月19日17時58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9分匯款1萬9960元111年6月19日17時59分提領1萬8000元111年6月19日18時0分匯款1萬1960元111年6月19日18時4分提領1萬2000元10 徐敬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9日16時19分,撥打電話予徐敬婕,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誤設成團體訂購,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徐敬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19日18時2分匯款4萬998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承晏)111年6月19日18時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台中分行」乙○○①告訴人徐敬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2739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6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9日18時6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8時6分提領1萬元111年6月19日18時10分匯款4萬9983元111年6月19日18時14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8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8時15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孫鋐修 匯入部分)11孫鋐修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9日18時,撥打電話予孫鋐修,佯稱因工作人員建檔錯誤,要取消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孫鋐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19日18時12分匯款4萬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承晏)111年6月19日18時1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台中分行」乙○○①告訴人孫鋐修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以上見偵字第2739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4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19日18時16分提領1萬9000元111年6月19日18時15分匯款912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婷瑜)111年6月19日18時24分提領9000元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傑盛門市」111年6月19日18時25分提領1000元12 陳昀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撥打電話予陳昀蔓,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錯誤誤將其設定成經銷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昀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27日19時11分匯款9萬9999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于志)111年7月27日19時1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號「新光銀行大墩分行」乙○○①被害人陳昀蔓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2739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1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8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3萬6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7月27日19時14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27日19時14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27日19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27日19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27日19時12分匯款3萬6123元111年7月27日19時1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27日19時17分提領1萬6000元13 蔡佩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8時23分,撥打電話予蔡佩紋,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將其設定成批發商,會重複下訂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蔡佩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18時53分匯款4萬9988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竹梅)111年6月26日19時0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福康門市」乙○○①告訴人蔡佩紋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17頁至第129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10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26日19時1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19時2分提領1萬元111年6月26日19時2分匯款4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19時1分,逕予更正)111年6月26日19時1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福安郵局」111年6月26日19時1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19時12分提領1萬元14 宋承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8時19分,撥打電話予宋承鈞,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會計人員疏失,誤設成不明訂單,將遭受大量消費金額損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宋承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19時5分匯款2萬9988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子傑)(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逕予更正)111年6月26日19時1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福安郵局」乙○○①告訴人宋承鈞於警詢時之證述。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31頁至第141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11萬4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6日19時13分提領1萬元111年6月26日19時20分匯款3萬元111年6月26日19時32分提領3萬元臺中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俊國門市」111年6月26日19時33分匯款3985元111年6月26日19時38分提領5萬4000元(含提領 李守致 匯入部分)15李守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9時5分,撥打電話予李守致,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系統設定錯誤,誤將其設成VIP,導致會重複扣款20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李守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19時36分匯款4萬9986元乙○○①告訴人李守致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鯤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第147頁至第157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 鍾佳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9時37分,撥打電話予鍾佳茜,佯稱因系統當機而將其註冊為付費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鍾佳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21時7分匯款2萬8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聰文)(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逕予更正)111年6月26日21時10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西屯分行」乙○○①告訴人鍾佳茜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59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71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5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6日21時11分提領9000元111年6月26日21時23分匯款3萬元111年6月26日21時3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21時33分提領1萬元17 吳俐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撥打電話予吳俐褕,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吳俐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21時12分匯款4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子傑)111年6月26日21時1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西屯分行」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話報案紀錄。(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89頁至第191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8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6日21時17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21時18分提領9000元111年6月26日21時55分匯款4萬1234元111年6月26日21時59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21時59分提領2萬元18 張嘉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20時11分,撥打電話予張嘉裕,佯稱因資料遭變更成團體下單,將產生不必要費用,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張嘉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21時25分匯款2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子傑)111年6月26日21時3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西屯分行」乙○○①告訴人張嘉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7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6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6日21時32分提領1萬900元111年6月26日21時50分匯款2萬9985元111年6月26日21時5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21時52分提領1萬元19 徐曼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6時47分,撥打電話予徐曼莉,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訂單由一筆變成十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徐曼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26日17時23分匯款9萬8281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倍源)111年6月26日17時2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雅好雅門市」乙○○①告訴人徐曼莉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8090號卷第193頁至第195頁、第197頁至第205頁、偵字第22590號卷第135頁、第139頁)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225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8萬29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26日17時27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17時3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花蓮二信大雅分社」111年6月26日17時3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17時33分提領1萬8000元111年6月26日17時51分匯款4萬9987元111年6月26日17時5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彰化銀行大雅分行」111年6月26日17時5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26日17時55分提領1萬元111年6月26日18時9分提領200元111年6月27日0時12分匯款3萬297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聰文)(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逕予更正)111年6月27日0時1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27日0時14分提領1萬2000元111年6月27日0時20分提領900元20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以LINE暱稱「Lin」向戊○○佯稱要販售商品,要求戊○○給付款項等語,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8日16時59分許匯款2萬83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媗)111年6月18日17時8分許提領2萬元不明地點乙○○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人士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13933號卷第385頁至第389頁、第391頁至第413頁)112年度偵字第13933號追加起訴書2萬8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18日17時9分許提領8000元21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佯稱若要取消富邦基金會捐款,必須到提款機操作等語,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8日18時12分許匯款2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媗)111年6月18日18時14分許提領2萬元不明地點乙○○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上見偵字第13933卷第371頁至第375頁、第377頁至第383頁)112年度偵字第13933號追加起訴書3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18日18時15分許提領1萬元22 彭盛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彭盛佳,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不當致重新訂房,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彭盛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7分匯款4萬9987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正名)111年8月2日18時1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彭盛佳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443頁、第445頁至第449頁、第453頁、第459頁至第469頁、第477頁、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7萬3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2日18時12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2日18時12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方際展 匯入部分)111年8月2日18時32分匯款1萬298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7元,逕予更正)111年8月2日18時35分提領1萬3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沙鹿車頭門市」23方際展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方際展,佯稱因客服人員疏失,致重新訂房,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方際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10分匯款2萬9985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正名)111年8月2日18時1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方際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483頁、第485頁至第489頁、第491頁至第495頁、第497頁、第501頁、第507頁、第51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4 黃欣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7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欣予,佯稱因系統遭駭,導致重複訂房,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黃欣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21分匯款9988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正名)111年8月2日18時28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沙鹿車頭門市」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黃欣予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521頁、第523頁至第525頁、第527頁至第539頁、第543頁至第553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萬3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2日18時22分匯款9988元111年8月2日18時28分提領3000元111年8月2日18時24分匯款3123元25 劉佩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佩怡,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劉佩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29分匯款9397元(起訴書誤載為9407元,逕予更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竝助)【即附表一編號10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43分提領9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沙鹿車頭門市」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被害人劉佩怡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425頁、第427頁至第43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 吳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向吳驊佯稱欲販售筆記型電腦等語,致吳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25分匯款1萬7500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岑蓁)111年8月2日18時29分提領1萬7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沙鹿車頭門市」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吳驊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313頁至第317頁、第319頁至第320頁、第325頁至第331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萬7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7 蔡明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0日,發送貸款簡訊予蔡明倫,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等語,致蔡明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8時58分匯款1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岑蓁)111年8月2日19時4分提領1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蔡明倫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333頁至第337頁、第339頁至第349頁、第351頁至第355頁、第359頁至第377頁、偵字第50914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7頁至第11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7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5日17時27分匯款70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17時29分提領7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大進門市」28 李竣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日22時27分,向李竣皓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李竣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20時20分匯款1萬5500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岑蓁)111年8月2日20時25分提領1萬5000元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沙鹿金站門市」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李竣皓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379頁至第383頁、第385頁至第387頁、第393頁至第40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萬5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9 許至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20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許至夆,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許至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22時38分匯款9萬9989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家葆)111年8月3日22時3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興大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許至夆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46041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68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81頁、偵字第23801號卷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0頁)112年度偵字第238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3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8月3日22時40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3日22時41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3日22時42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3日22時43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3日23時11分存入2萬9985元111年8月3日23時1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111年8月3日23時21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4日0時15分匯款9萬9969元111年8月4日0時3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村○路000號「全家超商帝國門市」111年8月4日0時37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4日0時38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4日0時38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4日0時39分提領2萬元30 倪明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9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倪明正,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倪明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9日20時15分匯款2萬9989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呂紹賢)111年8月19日20時1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光路郵局」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被害人倪明正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田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46979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61頁至第63頁)8萬99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8月19日20時16分提領2萬元(其中1萬元非倪明正匯入)111年8月19日20時22分匯款2萬9985元111年8月19日20時25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9日20時25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19日20時26分匯款2萬9985元111年8月19日20時27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9日20時28分提領9900元31 張正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5時28分,撥打電話予張正毅,佯稱因臺灣世界展望會捐款系統錯誤,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張正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7時32分匯款4萬996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平順)111年8月14日17時34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光田醫院沙鹿院區)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張正毅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及一卡通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57頁、第163頁至第166頁、第169頁至第175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11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8月14日17時35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7時36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14日17時38分匯款4萬9963元111年8月14日17時4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111年8月14日17時41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7時42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張懿寧 匯入部分)32張懿寧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6時30分,撥打電話予張懿寧,佯稱因臺灣世界展望會捐款系統錯誤,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張懿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7時39分匯款2萬801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平順)111年8月14日17時43分提領1萬8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張懿寧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181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0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1萬8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3 邱韋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6時28分,撥打電話予邱韋博,佯稱因臺灣世界展望會捐款系統錯誤,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邱韋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7時55分匯款2萬101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平順)111年8月14日17時58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邱韋博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19頁至第223頁、第231頁至第233頁、第243頁至第24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2萬1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14日17時59分提領1000元34 葉芳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葉芳妤,佯稱因小額捐款系統遭駭,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葉芳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5時51分匯款4萬9985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洪士淵)111年8月20日15時5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葉芳妤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253頁、第255頁至第259頁、第265頁、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7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5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20日15時54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20日15時54分提領1萬元35 黃登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撥打電話予黃登聰,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之客服人員,因捐款系統錯誤導致升級成高級會員,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黃登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5分匯款1萬0101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洪士淵)111年8月20日16時18分提領1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289頁至第290頁、第293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1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6 朱美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15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朱美錤,佯稱係基督教機構慈善金之客服人員,因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朱美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27分匯款1萬2087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洪士淵)111年8月20日16時29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傅咨榕 匯入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光田醫院沙鹿院區)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朱美錤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299頁至第301頁、第303頁至第307頁、第309頁至第313頁、第319頁、第323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傅咨榕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傅咨榕,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之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等語,致傅咨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27分匯款4萬7017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洪士淵)111年8月20日16時30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光田醫院沙鹿院區)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被害人傅咨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53066號卷第331頁至第339頁、第341頁至第343頁、第345頁至第347頁)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起訴書3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20日16時32分提領1萬9000元38 沈瀚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3日,向沈瀚威佯稱欲販售平板電腦等語,致沈瀚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5日18時16分匯款1萬1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18時18分提領1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大進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沈瀚威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50914號卷第121頁、第123頁至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3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9 陳冠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向陳冠潔佯稱欲販售包包等語,致陳冠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5日18時17分匯款1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18時32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向勝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陳冠潔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50689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29頁至第161頁、偵字第50914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7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5日18時18分匯款1萬元111年8月5日18時33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5日18時19分匯款1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東興門市」111年8月5日18時34分匯款1萬元111年8月5日18時44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5日18時35分匯款1萬元111年8月5日18時45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陳盈瑜 匯入部分)111年8月5日18時36分匯款1萬元40陳盈瑜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向陳盈瑜佯稱欲販售平板電腦等語,致陳盈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5日18時42分匯款1萬35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18時46分提領3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東興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陳盈瑜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50914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3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1HOGORDONJACKMING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19時30分,向HOGORDONJACKMING佯稱欲販售電腦等語,致HOGORDONJACKMIN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5日19時36分匯款1萬876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19時43分提領1萬8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東興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被害人HOGORDONJACKMING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50914號卷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1頁至第173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5日19時52分提領1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惠宇門市」42 蔡育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19時22分,撥打電話予蔡育燐,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將重複下訂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蔡育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5日19時59分匯款4萬723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正凡)111年8月5日20時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惠宇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蔡育燐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50914號卷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79頁至第185頁、第187頁至第18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4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5日20時2分提領2萬元43 郭哲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21時28分,撥打電話予郭哲佑,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郭哲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7日0時47分匯款2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彭展威)111年8月17日0時50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進門市」乙○○(收水)、陳政輝(提款)①告訴人郭哲佑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50914號卷第191頁至第193頁、第195頁至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05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3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17日0時50分提領1萬元44 李瑞穎 (原名: 李秉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4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秉軒,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電腦故障疏失將其設定為VIP人員,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李秉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5時1分匯款9萬998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美瑩)111年8月14日15時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沙鹿巨業門市」乙○○(把風及收水)、顧佳修(提款)①告訴人李秉軒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卡正反面照片、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41225號卷第105頁至第111頁、第201頁至第205頁、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9頁至第233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34萬4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8月14日15時7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7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8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8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13分匯款4萬9989元111年8月14日15時14分提領5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沙鹿郵局」111年8月14日15時52分匯款4萬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貴妃)111年8月14日15時56分提領6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54分匯款4萬9985元111年8月14日15時57分提領3萬9000元111年8月14日15時18分匯款4萬9985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宏)111年8月14日15時21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中山門市」111年8月14日15時22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23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56分匯款2萬4123元111年8月14日16時0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111年8月14日15時59分匯款2萬1021元111年8月14日16時1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6時1分提領5000元45 陳竑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6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竑岐,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電腦設定錯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1萬元,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陳竑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5時43分匯款4萬9989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宏)111年8月14日15時4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顧佳修(提款)①告訴人陳竑岐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卡正反面照片、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41225號卷第105頁至第111頁、第201頁至第205頁、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9頁至第233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0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8月14日15時50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51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14日15時49分匯款4萬9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貴妃)111年8月14日15時54分提領5萬元(起訴書載為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46 鄭艾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撥打電話予鄭艾玲,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訂單設定錯誤將其變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鄭艾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14日16時36分匯款4123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宏)111年8月14日16時41分提領4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沙鹿分行」乙○○(把風及收水)、顧佳修(提款)①被害人鄭艾玲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41225號卷第113頁至第119頁、第235頁至第239頁、第243頁至第247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4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7 馬萱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1日16時23分,撥打電話予馬萱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駭客入侵將重複下訂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馬萱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16時35分匯款1萬998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豐麒)111年7月11日17時2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超市豐樂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馬萱紜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43416號卷第95頁至第100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8 羅玉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1日16時26分,撥打電話予羅玉芸,佯稱係酒店客服人員,因店員設定錯誤,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羅玉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17時13分匯款4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董恒銘)111年7月11日17時14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鑽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羅玉芸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43416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0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7月11日17時15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11日17時14分匯款4萬9986元111年7月11日17時1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11日17時1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11日17時17分提領2萬元49 周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1日16時58分,撥打電話予周婉萍,佯稱係酒店客服人員,因店員設定錯誤,會溢扣款項,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周婉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17時34分匯款4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董恒銘)111年7月11日17時3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鑽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周婉萍於警詢時之證述。②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43416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5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7月11日17時36分提領2萬元111年7月11日17時37分提領9000元111年7月11日17時40分提領1000元50 林秀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1日,撥打電話予林秀英,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經銷商出貨之設定錯誤,將重複下訂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林秀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21時31分匯款2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邱創良)111年7月11日21時36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屯分行」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林秀英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偵字第43416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1 王浿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6時15分,撥打電話予王浿蓉,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升級成VIP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王浿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6時37分匯款2萬895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6時4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王浿蓉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107頁至第114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2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8日16時44分提領9000元52 黃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5時50分,撥打電話予黃子芸,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超商店員操作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黃子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6時48分匯款2萬9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6時58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黃子芸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115頁至第12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6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8日16時53分匯款1萬0985元111年6月8日16時59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8日17時0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鄭弘裕 匯入部分)53鄭弘裕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撥打電話予鄭弘裕,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成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鄭弘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6時54分匯款3萬8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7時1分提領1萬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鄭弘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詐騙貼文、通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131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3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4 吳忠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12時許,向吳忠璟佯稱欲販售二手電腦等語,致吳忠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6時56分匯款2萬4000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7時3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吳忠璟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141頁至第144頁、第146頁至第150頁、第153頁至第157頁、第16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5 林文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向林文謙佯稱欲販售二手手機等語,致林文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7時3分匯款1萬3000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7時4分提領1萬7000元(含提領吳忠璟匯入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林文謙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貼文、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163頁至第171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7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6 邱建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5時7分,向邱建程佯稱欲販售二手包包等語,致邱建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7時5分匯款1萬2500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7時16分提領2萬元(超出匯入款項部分非詐欺所得)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邱建程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第173頁至第185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萬25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7 蔡曜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7時34分,撥打電話予蔡曜宇,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後臺人員將其設定成經銷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蔡曜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8時7分匯款2萬6989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8時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嶺東店」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蔡曜宇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187頁至第195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4萬7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8日18時11分提領7000元111年6月8日18時14分匯款9999元111年6月8日18時19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 陳昱如 匯入部分)58陳昱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撥打電話予陳昱如,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駭客入侵系統,將其重複下訂,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昱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8時17分匯款1萬8739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8時20分提領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陳昱如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97頁至第201頁、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0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9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9 葉亭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7時46分,撥打電話予葉亭廷,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刷錯條碼,將其設定成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葉亭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8日18時21分匯款4萬998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佳芸)111年6月8日18時24分提領5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春社門市」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告訴人葉亭廷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213頁至第222頁、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2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8日18時23分匯款4萬9989元111年6月8日18時24分提領5萬元111年6月8日18時29分匯款1萬9998元111年6月8日18時34分提領2萬元60林世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世豪,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將其升級成高級會員,會扣款1萬2000元,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林世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19日17時31分匯款4萬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玉梅)111年6月19日17時3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惠中分行」乙○○(提款)、戴于翔(收水)①被害人林世豪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49532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第227頁至第231頁、第233頁至第234頁、第239頁、第242頁至第247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5萬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9日17時40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1分提領1萬1000元111年6月19日17時40分匯款4萬9989元111年6月19日17時44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5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6分提領1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47分匯款4萬9985元111年6月19日17時5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台中分行」111年6月19日17時56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9日17時56分提領9000元61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16時40分許,佯稱為迪卡儂官網、渣打銀行,錯誤將己○設置為供應廠商,要求己○依指示處理帳戶等語,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8日18時29分匯款4萬991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媗)111年6月18日18時42分提領2萬元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彰化進德店」乙○○(提款)、戴于翔(把風)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以上見偵字第13933卷第347頁至第355頁、第359頁至第369頁)112年度偵字第13933號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84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7萬40000元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18日18時45分提領2萬元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彰化金師門市」111年6月18日38分匯款2萬4123元111年6月18日18時46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18日18時47分提領1萬4000元附表三:無罪部分編號寄件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人寄簿時間被害人寄送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告領取包裹時間取簿地點取簿人證據備註1黃浩展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向黃浩展佯稱可介紹工作,但須進行金融帳戶測試等語,致黃浩展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5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華生門市」乙○○①告訴人黃浩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貼文、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上見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409頁至第413頁、第415頁、第419頁)2陳雅如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向陳雅如佯稱可介紹運動彩券之工作,但須提供金融帳戶收取款項等語,致陳雅如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5月15日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13分許,逕予更正)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建丞門市」(起訴書誤載為見丞門市,逕予更正)乙○○①被害人陳雅如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以上見偵字第33744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73頁至第79頁)3 孫健勛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2日,向孫健勛佯稱可介紹運動彩券之工作,但須提供金融帳戶收取款項等語,致孫健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5月23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益風門市」乙○○①告訴人孫健勛於警詢時之證述。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23頁至第227頁、第228頁至第231頁、第235頁至第260頁、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433頁至第531頁)4林姿瑩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向林姿瑩佯稱可介紹運動彩券之工作,但須提供金融帳戶收取款項等語,致林姿瑩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5月22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46分許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模範門市」乙○○①被害人林姿瑩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臉書貼文擷圖。(以上見偵字第24506號卷第287頁至第301頁)5林銘緯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向林銘緯佯稱可介紹工作,但須提供金融帳戶等語,致林銘緯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6月6日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虹博門市」乙○○①告訴人林銘緯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件資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臉書貼文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535頁至第543頁)6洪瑞鴻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向洪瑞鴻佯稱係其友人,因工作需要,需借用金融帳戶等語,致洪瑞鴻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6月19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22日凌晨2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2時49分許,逕予更正)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將作門市」乙○○①告訴人洪瑞鴻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9102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7頁、第73頁至第83頁)7游秋芬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15時許,向游秋芬佯稱可介紹工作,但須提供金融帳戶等語,致游秋芬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寄簿時間,將右列帳戶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右列取簿地點。111年6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向興門市」乙○○①告訴人游秋芬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臉書貼文擷圖。(以上見偵字第31379號卷一第545頁至第553頁、第557頁至第559頁)附表四:免訴部分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及金額提領地點提款人證據備註1 劉乙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20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乙辰,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致劉乙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0時15分匯款4萬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岑蓁)111年8月3日0時19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中華郵政梧棲大庄郵局」乙○○(把風及收水)、陳政輝(提款)①被害人劉乙辰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見偵字第36001號卷一第269頁至第277頁、第282頁、第284頁、第292頁至第293頁、第299頁)111年度偵字第53047號、第530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8月3日0時20分提領2萬元111年8月3日0時21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3日0時40分匯款2萬9985元111年8月3日0時44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梧棲金自由門市」111年8月3日0時44分提領1萬元111年8月3日1時33分匯款2萬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8935元,逕予更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煜均)111年8月3日1時35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昌門市」111年8月3日1時36分提領8000元111年8月3日1時48分提領9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臺中梧棲大庄郵局」2 王霓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撥打電話予王霓霓,佯稱係其姪女之丈夫「 郭丞凱 」,因亟需用錢週轉向其借款等語,致王霓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14時20分匯款6萬元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中維)111年6月6日16時7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乙○○①告訴人王霓霓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郵政存簿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143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1年6月6日16時8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9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10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4時27分匯款9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11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11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12分提領2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14分提領9000元3 柳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撥打電話予柳幼,佯稱係其姪子「 阿玲 」,因亟需用錢週轉向其借款等語,致柳幼陷於錯誤,委託其夫 劉文俊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14時21分匯款15萬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中維)111年6月6日16時32分提領3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乙○○①告訴人柳幼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71頁至第187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1年6月6日16時33分提領3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34分提領3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35分提領3萬元111年6月6日16時36分提領3萬元4 黃芷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12時38分,向黃芷珊佯稱欲販售LV包包等語,致黃芷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17時10分匯款3萬6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翌霖)111年6月6日17時14分提領2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乙○○①告訴人黃芷珊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191頁至第195頁、第197頁至第207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1年6月6日17時15分提領1萬6000元5 楊卉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向楊卉絨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楊卉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18時17分匯款1萬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翌霖)111年6月6日18時24分提領1萬2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乙○○①告訴人楊卉絨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23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111年6月6日18時17分匯款2800元6 侯惠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18時38分,撥打電話予侯惠玲,佯稱因捐款作業系統有異,將其設定成定期捐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侯惠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至右列銀行帳戶。111年6月6日20時49分匯款2萬9963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翌霖)111年6月6日20時55分提領3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乙○○①告訴人侯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以上見偵字第1413號卷第227頁至第241頁、第243頁至第249頁)111年度偵字第43416號、第49532號、第50388號、第50689號、第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號、第1413號、第2739號追加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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