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
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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