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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