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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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原告 鄭亘伸 被告 邱俊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俊詳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鄭亘伸既遲至107年11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文戳可知,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