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35號原告 張育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乾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零貳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附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再將送達回執陳報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