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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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燁(原名李彥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燁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2329字第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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