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達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