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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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正峯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正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正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8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4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4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67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㈡另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1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1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42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12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11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