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1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