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政宏 債務人 林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269,967元│107.8.25~清償日止│6.99│自民國(下同)107年8月26││││││日起至108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699%,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8%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