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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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芳懿 債務人 姜文恭
一、債務人姜文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三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七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参拾壹萬零肆佰参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六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姜文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廖芳懿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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