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 曾煥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曾煥棨│板信商業銀│109年11月4日│650,000元│GM0000000│││││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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