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吳弦樺 被告 蔡瑋倫 上列被告因案件(110年度緝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沈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