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李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鄧筱芸┌─────────────────────────────────────┐│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麗旭 │永豐商業銀│109年6月16日│72,05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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