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繼字第6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日110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