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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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時提出兩造離婚協議書原本(並應於事前影印一件庭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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