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游慶堂 相對人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熙治 相對人丁○○
丙○○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拾 陸萬零玖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六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該判決並已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拾陸萬元第一審送達郵費陸佰玖拾叁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叁拾捌元合計陸拾陸萬零玖佰叁拾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