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零玖
佰伍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6,000元x12
月÷10%=3,1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份:170,950元
三、以上合計為3,290,950元(3,120,000元+170,950元=3,290,
95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