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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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4,9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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