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豪犯附表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觸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於審理期間,對所犯兩罪均否認犯罪;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1頁,顯示並非偶然或一時失慮觸犯法禁;司法資源耗費程度;受刑人對定執行並無補充意見(本院卷第
81、8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