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偵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偵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遠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遠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遠淇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0年7月9日依法執行羈押在案。查經本院於11
0年8月25日以被告於110年8月24日經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發病危通知,徵詢人犯後續如何處理之意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有上開原因,是已無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本院撤銷羈等語。是檢察官既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2項後段、第4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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