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1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賴浩文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執相對人賴浩文所簽發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壹紙,金額經改寫,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壹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