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福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附表所示標的物為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9日函文內同意移轉予相對人之(FIN105-PV0238)發電設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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