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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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田采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田采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9年5月18日及(2)11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各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1)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2)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規定,第1年利息由政府補貼,該作業須知第15條載明:「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債務人應自第7個月起按月攤還本金,惟債務人分別自(1)111年11月22日、(2)111年11月25日起未依約繳款,應分別自(1)111年10月22日、(2)111年10月25日起以年率1.845%計算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至今仍未依約履付,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02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31元田采竺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002新臺幣66969元田采竺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31元田采竺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66969元田采竺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