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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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陳厚君 即 陳秋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屏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3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相對人陳秋屏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1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298元陳秋屏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99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002新臺幣48262元陳秋屏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99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