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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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周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瑞霖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2月20日止累計254,821元正未給付,其中244,962元為本金;9,06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周瑞霖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2月20日止累計299,104元正未給付,其中287,666元為本金;10,64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4962元周瑞霖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7666元周瑞霖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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