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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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 林久雄 被告 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92號裁定所示原告業於起訴狀表明其訴之聲明為「命被告繳清稅金195萬8,484元以及 塗銷 在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400萬元股份之登記」(參見該裁定第2頁第6行至第9行),故本院即應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萬8,484元(計算式:命被告繳清稅金195萬8,484元+命被告塗銷上開公司股份2,400萬元=2,595萬8,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