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委員會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00號原告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貴 被告 徐伯均
李含笑 饒晉嘉 蕭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管理委員會資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即移交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保管資料,計會議紀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各項收支憑證、委外廠商合約、印鑑、銀行存簿及餘額等有關文件」部分,係請求交付物品,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即公布
109年9月份社區財務報表資料」即請求被告應為特定行為,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35元(計算式:1萬7,335元+3,000元=2萬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有差額
1萬7,3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3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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