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呂佳蔚 被告 鄭美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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