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20號
原 告 周郁綺
被 告 黃傳甲
訴訟代理人 黃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
誤算之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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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記載(誤寫、誤算)│更正後之記載│判決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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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倒蹋│倒塌│第3頁│
│理由││││
│第三段││││
│第㈡欄││││
│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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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知前颱風來襲…│之前颱風來襲…│第3頁│
│理由││││
│第三段││││
│第㈡欄││││
│第13行││││
├───┼─────────┼──────────┼────┤
│事實及│44,850×60%=31,39│44,850×60%=26,910│第5頁│
│理由│5│││
│第四段││││
│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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