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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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麥瑞文
蔡鴻鈞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被告麥瑞文及蔡鴻鈞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麥瑞文及蔡鴻鈞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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