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723號債權人 蔡震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郭啓勝 即來來自助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郭「啓」勝即來來自助餐、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1、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㈡如係請求票款:1、請具狀表明,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