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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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巧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巧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巧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6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4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8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7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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