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游文揚 被告 游文興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