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12號原告 吳黃來于 ( 阿淑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玉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玉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