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洪博源 被告 林靖雯
唐文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靖雯、唐文豪被訴業務侵占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