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572號原告 林政宏
楊青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 古星海 為被告,惟被告古星海業於民國104年10月10日死亡,本院於10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被告古星海之繼承人以為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古星海之繼承人,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顯有逾期未為補正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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