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 許慈恩
許凱筑 許芷瑜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紀妙柔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上訴人紀妙柔與被上訴人 楊景振 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紀妙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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