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康俊淵 被告 徐杰琳 本件原告因被告徐杰琳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51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