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楊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
許季堯 律師追加原告 楊永順
楊秋女 被告 楊世朱
楊永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 律師
李維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同年月14日以前,以書狀陳報附表所示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㈠被告楊世朱於108年1月11日積欠銀行貸款款項為何?請提出證據。
㈡被告楊世朱於108年2月27日自訴外人 楊進財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提領新臺幣201萬6,865元,是否有清償前開貸款?請提出證據。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