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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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楊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
許季堯 律師追加原告 楊永順
楊秋女 被告 楊世朱
楊永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 律師
李維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同年月14日以前,以書狀陳報附表所示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㈠被告楊世朱於108年1月11日積欠銀行貸款款項為何?請提出證據。
㈡被告楊世朱於108年2月27日自訴外人 楊進財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提領新臺幣201萬6,865元,是否有清償前開貸款?請提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