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張明堂 被告 陳啟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應為特定行為,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