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

聲請人 藍玉如

非訟代理人 高紫庭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9條第7款規定可知,民法第1178條第2項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性質即屬其他繼承事件。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財貴 之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規定,則本件應為關於其他繼承之家事非訟事件。又被繼承人何財貴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街00號14樓,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則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