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

聲請人 胡榮銘

相對人潔易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亦有明文;再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有下列闕漏:

 ㈠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等共1,921,400元,而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921,400元,聲請人即應繳交調解費用2,000元,是本院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相對人:聲請人於書狀內記載之相對人為潔易管理顧問公司(下稱潔易公司),惟本院由聲請人記載之潔易公司統一編號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結果,該統一編號為飛竑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而由潔易公司之公司名稱查詢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並非聲請人所記載之甲○○。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更正所欲起訴之對象為何?請求對象是否包含公司負責人?

 ㈢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應就其所欲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為完整、扼要之陳述,並提出各項請求之完整之計算式及證據。

 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是否有經勞資爭議調解?若有,聲請人應一併將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筆錄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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