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振鴻 即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債務人許振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更正利息起息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