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成治 、 呂國民 、 呂淑英 、 呂文凱 、 呂志達 、黃杏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呂國杰 為被繼承人 呂媽順 之繼承人,並提出呂媽順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據上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8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請原告陳報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敘明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部分遺產分割,若否,並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戶籍謄本除外)逕寄所有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