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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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57號債權人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債務人 曾德豐 債務人 曾楊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年利率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年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年利率加二成,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年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柳寶倫